个人所得税中的这些关键字,您都注意了吗?
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您可能在之前读到过,但这些关键的字眼您都注意了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二条:
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 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 ,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i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3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4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
6本公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趾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 13号)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现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公告如下:
01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02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 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03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04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上一条:自贸区注册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下一条:上海注册公司对于新公司记账报税必要性分析 |
返回列表 |
友情链接 :
版权所有 : 上海行可得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云鼎大数据